GUI外观设计专利诞生

  昨日,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安全公司360所申请的图形界面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新闻在知识产权界引起了巨大反响,经过小编仔细检索发现,在360获得该图形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之前,其竞争对手可牛、金山等也已分别囊获一件图形界面外观设计专利,那么图形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中国互联网产业到底有何影响呢?【编者注:昨日网络传闻360获得中国首件GUI外观设计专利,经核查,360获得的是首个通过快速申请通道授权的GUI专利】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User Interface,简称 GUI,又称图形用户界面)是与人机交互相关的用户操作界面,GUI不仅是互联网产品最贴近用户的使用入口,也是用户用于辨识产品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美国,常见的如苹果手机的滑动解锁界面、以及三星手机的主屏翻页界面,都可以通过GUI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

  美国是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先行国家。在施乐公司于上世纪70年代最先提出图形用户界面理念,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申请多项计算机软件图片外观设计并获授权之后,用户图形界面是否应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知识产权业界引起了关注和争论,并最终在1996年修改的《专利审查规程手册(MPEP)》包含了”计算机生成图标”一章。数年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又确定动态图形也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2年苹果与三星在加州的专利大战中,就涉及了苹果的多个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苹果还借此获得逾十亿美金判赔的有利裁决。

  老版本的审查指南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是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的。而随着中国的计算机电子产业的发展,尤其是以手机客户端为特征的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中国当前专利实践排除了对通电后显示图案的保护,可能会影响行业的创新,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由于GUI之前在国内没有有效保护措施,使得行业内产品的GUI被抄袭或被模仿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众多同类产品的GUI设计雷同,也阻碍了互联网企业对相关技术的创新积极性。

  之前奇虎360知识产权总监黄晶在”2013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就表示,”有很多很奇特的一些设计后面都是企业在GUI上的一些投入。不仅是360,包括像百度、腾讯这样的公司也在做。目前的GUI设计让大家觉得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和用户相结合。这是一个公司在资源上的设计。我们很多为了保护GUI的设备,跑到国外去申请”

  随着企业希望给予GUI专利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第68号局令,从2014年5月1日起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判断电子设备上显示的图形是否应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确实比较复杂,各国对此的判断标准也有所不同。美国的判断基准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与其所依附的产品不可分离,且不能作为一个装饰性的平面设计单独存在;而欧盟则明确规定了图形符号是适用于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申请的重点在于设计本身,与设计所依附的产品无关;日本对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专利保护限制较多,其规定了可授予外观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必须依附在特定的产品上,必须是为使产品实现其功能的图像,该图像必须预先储存在产品之中且必须与产品共同使用;韩国规定了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表现在实际物品上,且应与产品使用相关,但也认可对门户网站的网页排版、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等给予专利保护。

  从上述中国目前已经授权的GUI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中可以看到,在专利名称上需要明确该GUI作用的产品,例如”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视”、”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因此即使对于同一图形界面,如果用于不同的设备,可能需要分别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其次,在简要说明中,相比于一般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具体说明界面的用途,例如上图所示的由乐视申请的图形界面外观设计中,”简要说明”里明确表示”主视图显现的界面为:向用户展示意见反馈””其中,界面的右侧显示本机的信息”;又如在下图所示由申请的图形界面专利,其简要说明中的界面用途说明更加细致,其中”主视图和界面变化状态图1 至3 所显示的界面用于指引用户操作。主视图所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1、界面变化状态图2 和界面变化状态图3所显示的界面为指引用户移动图片位置时经由主视图、界面变化状态图1、界面变化状态图2、到界面变化状态图3 的动态界面”.

  针对审查指南中提到的”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不作为外观设计予以专利保护这点,如何理解与把握值得探讨。例如,一个适用于触屏平板或手机的应用程序,其显示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是基于所适用的电子设备的尺寸与形状、并综合考虑了多名使用者的使用习惯而进行设计的,能够让使用者更加便利地操作设备、获取信息,那这样的图文排版是否可被视为”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有关”呢?尤其是这种图文排版均具有可供点击的超链接,这本身就实现了提供信息浏览的产品功能。笔者认为,关于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可以借助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将仅起标识如超链接等信息的作用的图文排版排除在外,以防不当损害公众利益。当然随着后续GUI外观设计专利的陆续公布,关于此问题的判断标准将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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