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罗公司(Rolls-Royce,又译为劳斯莱斯,下文简称为”罗·罗”)与普·惠公司的专利纠纷案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这一涉及两大发动机制造巨头的诉讼一度震惊了整个航空发动机制造界。但大家知道案件发生的真正原因吗?罗·罗公司提起这场诉讼有什么深层目的吗?该案又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深入了解吧!
2010年5月英国罗·罗公司在美国起诉美国联合技术公司(普·惠公司的母公司),控告其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合资生产的GP7200发动机侵犯罗·罗风扇叶片方面的专利(US6071077),同年8月罗·罗追加起诉控告由普·惠公司(Pratt & Whitney Group,下文简称为”普·惠”)生产的PW1000G及其他未命名的发动机也侵犯了其上述专利。2011年7月,涉诉当事人罗·罗和普·惠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了相关诉讼。
发生在发动机制造领域两大巨头之间的诉讼一度震惊了整个航空发动机制造界,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评论,可是时至今日人们仍然很少了解案件发生的真正原因,没有意识到诉讼对IAE公司重组、罗·罗与普·惠建立新合作等重大事件产生的重要作用,忽略了诉讼对航空发动机制造业及大型客机制造业带来的深远和长期的影响。
民机行业属于高科技、高风险、高投入的尖端领域,进入门槛很高,经过上百年的市场竞争和技术发展,目前大型客机制造领域为空客、波音两大巨头所垄断,飞机动力领域为通用电气、罗·罗、普·惠三大巨鳄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发动机制造商与大型客机制造商早已形成了千丝万缕的供应业务和合作关系。发动机制造商之间一般会尽量避免专利侵权诉讼争端,因为他们之间发生专利诉讼战就像核武大国之间爆发核战争一样,诉讼强制禁令(包括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的强大杀伤力会造成波音或空客公司相关型号客机面临重新配装发动机、重新设计飞机、重新采购短舱等相关配套设备、延迟交付飞机、已交付使用的飞机停飞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导致大型客机制造商、航空公司以及产业链下游相关厂商等遭受严重损失,诉讼引起的连锁反应最终也会波及专利诉讼发起者的自身利益。
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竞争对手,确认己方使用相关技术或产品的垄断权,保持己方在相关领域的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者通过胜诉或和解,获取较大数额的经济赔偿。然而在航空发动机领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客观上很难实现这些目的,因此罗·罗公司突然发起的专利诉讼更像是一场”声东击西”的佯攻。
诉讼的起因
1983年12月,罗·罗公司联合普·惠公司等公司成立了IAE公司,研制V2500型发动机配装空客A320,在最大的民用航空发动机细分市场-单通道窄体客机发动机项目上,双方经过近30年的合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和研制工作协作关系。但是近年来,在对单通道窄体客机发动机市场格局产生重大影响的空客A320NEO和波音B737MAX换发项目上,普·惠和罗·罗的意见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普·惠公司的JT8D发动机曾在单通道客机发动机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但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没能及时推出换代产品,导致市场份额迅速丧失,此后普·惠公司曾数次试图独立重返这一市场,但都没有成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普·惠只能通过IAE公司中占据32.5%的份额而维持在这一市场的存在。此次单通道窄体客机换发项目对普·惠而言意义非常重大,其迫切需要一款可以”改变游戏规则”的发动机来为单通道窄体客机这个市场重新洗牌,选择了GTF(齿轮传动发动机)技术作为自己手中的王牌。
罗·罗公司的发展战略着眼于发展A320/B737替代机配装的发动机上,采用双转子、三转子以及开式转子发动机分头发展的技术研制策略。罗·罗公司对单通道客机换装发动机(A320NEO/B737MAX)市场没有兴趣,也不看好GTF技术的发展前景,不愿意在IAE公司中为普·惠公司分担发展GTF技术的研制经费和风险。IAE公司内部两大股东罗·罗公司和普·惠公司就下一代发动机是否采用GTF技术争执不下。
此前由于怀疑普·惠公司独立供应发动机的能力,空客公司一度坚持普·惠公司必须以IAE公司的名义向A320NE0提供发动机,言外之意就是要求普·惠必须联合罗·罗公司,但空客公司在2010年5月表态如果IAE成员在向A320NEO提供发动机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空客公司将支持单独与普·惠公司合作,这意味着普·惠公司已经获得了独立重返单通道客机发动机市场的”尚方宝剑”,普·惠公司随即声称将脱离IAE公司,至此罗·罗公司与普·惠公司在IAE公司内部的矛盾冲突已不可调和。
于是,罗·罗公司当月针对普·惠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罗·罗公司先起诉GP7200侵权,再追加控告普·惠的PW1000G侵权,用意在于干扰公众和普·惠的判断,隐藏诉讼目的。
罗·罗的目的
由于罗·罗公司和普·惠公司的分歧,罗·罗公司决定退出IAE公司,但是罗·罗在退出和重组IAE公司的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首先,不能通过解散IAE公司的方式退出。在现有A320系列停产之前,根据订单约定和市场需求,IAE公司大约需要再生产2000台的V2500发动机,还要为服役的V2500发动机长期提供维修、维护和大修等服务,因此IAE公司的不能解散,罗·罗和普·惠公司之中必须留下一个主持IAE公司的大局。
其次,普·惠公司在谈判中占据优势。面对决心离开IAE公司和单通道窄体客机市场的罗·罗公司,普·惠公司在心理和谈判地位上占据优势,普·惠公司可以通过主张违约责任,延长谈判周期,压低罗·罗公司股权的收购价格、增加罗·罗公司退出后的义务等方式与罗·罗公司周旋,尽量从罗·罗公司的退出中获取最大利益。
最后,普·惠公司也声称要退出IAE公司。普·惠公司的PW1000G除了被空客A320NEO选中之外,还将为三菱重工的MRJ支线客机、庞巴迪C系列客机和俄罗斯的MS-21客机提供动力,此时的普·惠公司早已羽翼丰满、信心爆棚,完全有理由和实力离开束缚其手脚的IAE公司,撒开膀子单干。罗·罗公司最不愿意面对的局面就是普·惠离开而自己留下,这意味着罗·罗公司不但不能售出IAE公司的股权而获利,反而还得花费巨资购买普·惠公司的股权,根据后来的股权收购金额估算,罗·罗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损失的现金流将高达30亿美元以上。失去巨额现金之后,还要留在一个被自己视为”鸡肋”的V2500项目里挣扎,这是骄傲的英国绅士们无论如何不能忍受的。
为了扭转谈判地位中的不利局面,罗·罗公司要赶在普·惠脱离IAE公司之前提出诉讼,通过诉讼与普·惠”决裂”,在一定程度上冻结两者之间的关系,使普·惠公司暂时无暇考虑离开IAE公司。罗·罗公司采用专利诉讼的方式与普·惠公司摊牌和对话,改变了谈判的模式、进程和节奏,为掌握控制事态发展的主动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常理判断,罗·罗起诉普·惠公司行为的过于草率和一厢情愿,罗·罗的做法很可能激怒正意气风发、踌躇满志的普·惠公司,从而遭受后者严厉的反击,导致罗·罗公司在谈判和诉讼两条战线上都陷入被动。如上文所述,普·惠公司的母公司联合技术公司针对罗·罗公司的起诉,在半年内做出了一系列的反击,反击的规模和力度已经超过了罗·罗公司的起诉,如罗·罗公司没有对已交付用户的被告发动机产品提出强制禁令请求,但是联合技术公司已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请禁令,要求禁止进口为波音B787提供动力遄达1000发动机。事态的发展似乎表明罗·罗公司的诉讼弄巧成拙,搬石砸脚了。
其实深谋远虑的罗·罗在起诉普·惠公司之前,早已对单通道发动机市场的格局变化、各大制造商的研发实力、主要竞争对手的竞争趋势、相关产品技术的发展前景等多方面进行了全盘分析和透彻研究。罗·罗预见到普·惠公司虽然开局良好,风头正劲,但与习惯后半程发力的竞争对手—CFM国际公司相比,普·惠公司在市场竞争力、技术研制实力、产品性能等方面明显逊于后者,长远来看,普·惠公司在与实力强大的CFM国公司际的竞争中一定会处于劣势,在残酷的竞争现实面前清醒过来的普·惠公司必然会请求再次联手罗·罗公司。正是因为掌握着这张”王牌”,罗·罗公司敢于起诉普·惠公司逼其就范。
罗·罗高明之处在于先发制人,发动诉讼使双方之间的关系处于敌对紧张的状态;条件成熟前,罗·罗不急于与普·惠公司开始谈判,罗·罗静观其变等待其最强大”援军”—时间的到来,等待时间去验证罗·罗的预测,放单飞的普·惠公司果然在随后与CFM公司竞争中吃到了不少苦头,此时的普·惠公司想与罗·罗再次携手合作,必须先达成诉讼和解,弥补双方产生的”裂痕”,补偿罗·罗的”损失”,普·惠公司不得不做出更多的妥协和让步;罗·罗不会让事态进程无限延长,由于诉讼的存在,记时的秒表始终掌握在罗·罗公司手中,普·惠公司在被诉侵权的负面舆论评价、空客公司的疑虑、严峻的竞争形势等多重压力下,迫切需要尽快与罗·罗达成诉讼和解,建立新的合作关系,因此罗·罗通过诉讼掌握了控制事态发展的主导权。
罗·罗公司认定普·惠离不开自己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目前PW1000G发动机的技术性能劣于LEAP-X发动机; 2)普·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弱于竞争对手CFM国际公司;3)空客公司对普·惠公司市场控制能力和研制实力的担心;4)罗·罗公司可能与CFM国际公司携手合作。
罗·罗诉讼的本质
罗·罗的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谈判手段和对话方式。一方面诉讼起着”催化剂”的作用,加快罗·罗公司与普·惠公司之间在IAE重组和建立新合作等方面”化学反应”的进程,促使事态朝着有利于罗·罗公司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诉讼起着”功率输出放大器”的作用,罗·罗公司通过诉讼可以提出更多的条件和要求,从普·惠公司那里获取更多的利益。
罗·罗公司诉讼战略的核心内容在于”破而后立,以打促合”.
”破而后立”是指通过专利诉讼打破罗·罗公司和普·惠公司在IAE公司内部相对平等的谈判磋商的关系,使双方进入一种对立、紧张的状态,利用普·惠公司必须找罗·罗公司合作的弱点,使罗·罗公司占据优势地位,掌握控制事态发展的主导权,加快谈判进程和节奏,从而使罗·罗公司在IAE公司退出和重组方面获益。
”以打促合”是指通过诉讼向普·惠公司施加压力,迫使普·惠公司为了再次与罗·罗公司合作而做出较大让步和提出较多优惠条件,使罗·罗公司在新的合作关系中获取更多的实惠和主动权。
罗·罗的全面胜利
2011年5月法院做出对普·惠公司有利的裁决后,普·惠公司没有乘胜追击,扩大战果,而是立即与罗·罗公司展开诉讼和解的谈判;2011年7月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保密,双方一致同意放弃一切诉讼手段,双方的诉讼争端结束;2011年10月,普·惠公司和罗·罗宣布宣布达成一项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自然是双方诉讼和解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重组IAE公司,普·惠收购罗·罗公司在IAE公司的所有股权,罗·罗退出IAE公司,普·惠和罗·罗建立一个新的合资公司重点研制下一代GTF和开式转子发动机技术。
以上事实表明,诉讼的进程、IAE重组和新合作关系等方面完全实现了罗·罗公司的诉讼目的。可以说,从提交诉状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大局已定,罗·罗公司通过诉讼精准、有力的击中了普·惠公司要害而稳操胜券,始终牢牢把握着控制事态发展的主动权。普·惠公司在战略上一直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受困于被诉侵权的负面舆论压力和空客公司的疑虑等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为了联手罗·罗公司,普·惠不得不做出较大让步,满足罗·罗公司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普·惠公司在专利诉讼取得的一审胜诉成果只是战术上的局部胜利,可以适当增加谈判的筹码,不足以改变整个事态发展的走向和进程。罗·罗公司通过诉讼在很短的谈判周期内从普·惠公司那里得到了所有想要的利益。
启示与建议
罗·罗公司颇具创造性的诉讼谋略极大地突破了传统专利诉讼的应用范畴、常用套路和惯常思维,将专利诉讼与企业发展战略、技术研制策略、竞争战略、市场销售策略等方面进行了完美的结合。通过洞察全局的战略视野、深邃敏锐的观察判断、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以及过人的胆量和气魄,罗·罗公司精心策划的诉讼对两大发动机巨头之间的博弈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奇效,对普·惠和罗·罗公司的经济利益、产品研制、技术发展、产品销售、企业发展、并购重组、技术合作、市场竞争等重要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普·惠和罗·罗公司是航空动力领域的两大巨头,因此诉讼也会对航空动力和大型客机制造领域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罗·罗公司的诉讼表现堪称大师级,可以成为商界和知识产权学界学习研究的经典案例。
对于目前正处于研制阶段的国产大飞机商用发动机项目,我方要高度警惕竞争对手可能发动的专利诉讼侵袭。罗·罗公司在多年”西线无战事”的航空领域突然发动一场专利奇袭并斩获颇丰,其已经打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今后航空领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类似诉讼。虽然罗·罗公司这样的竞争对手非常高明甚至可怕,但其也不是无懈可击,不可战胜。罗·罗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给我方留下了许多可以用来分析研究的线索、思路和方法。
一方面,我方应当建立专利分析、企业发展战略、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通过综合分析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状况、发展战略、技术研制状况、市场竞争状况、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各方的弱点和优势等因素,明确竞争对手或合作伙伴(比如CFM国际公司,其既为国产大飞机C919提供动力,也计划在国内建立LEAP-X发动机的组装厂)在特定条件和时期的利益诉求,对其采取的行动和方式进行预判、评估和应对。
另一方面,我方应当通过积极申请专利、收购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建立专利联盟等方式增加专利储备,增强我方专利制衡能力。借鉴罗·罗公司的思维,拓展专利应用的领域和方式,加强专利策略与企业发展战略、研制策略、营销策略、竞争策略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专利在技术合作、并购重组、磋商谈判、市场竞争、市场销售、商业流转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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