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美国参众两院就新法案文本达成一致并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后,第三人在采取救济措施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四点变化:
(1)美国专利制度将确立申请在先规则,废除发明在先规则。根据该法案,美国专利及商标局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将不予考虑发明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而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然而,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被异议人提交文件,证明其在申请日前已经从异议人的发明中研发出另一派生发明,从而对抗专利权异议人。
(2)第三人异议提交程序得到完善。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22节第e项,第三人可以在授予专利前提交异议。
(3)法案设立了一种全新的救济措施–专利授后再审程序。本法案规定,在授予专利权后,第三人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321-330节申请启动专利授后再审程序。
(4)法案以多方申请再审程序取代了原有的多方申请复审程序。第三人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11-320节启动多方申请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之前,可以申请启动专利授前异议程序;授予专利权之后,可以启动专利授后再审程序和多方申请再审程序。如需快速浏览几种专利异议程序之差异。
根据新的专利授前异议程序,第三人提交异议的时间期限得到延长:从专利申请公告之日或专利申请被驳回之日起两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且以期间最长者为准。尽管如此,第三人的异议在专利申请受理之前也受到许多限制,其主要作为仅限于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提交其专利权文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并在申请文件中证明其与被异议专利之间存在着相关性。无论专利审查员是否考虑、采纳或驳回异议,这些资料都将一起归档到专利申请文件中。第三人必须关注与专利有关的出版物,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才能充分使用专利授前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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