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成功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性因素。与相对客观的“三步法”而言,对于商业上的成功是否确实导致技术方案达到被授予专利权的程度,应当持相对严格的标准。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胡某、恩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生效判决指出: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主张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时,应当审查:(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否真正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2)该商业上的成功是否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而非该技术特征以外的其他因素。
商业上的成功体现的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社会认可的程度。从理论上讲,成功与否应当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代表的技术或产品相比其他类似的技术或产品在同行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来决定,单纯的产品销售并不能代表已经取得商业上的成功。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主张商业成功时,应当提供市场数据证明商业成功与专利技术之间的因果关系,排除广告宣传、销售策略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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