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或可申请司法确认

  近日,我省正式审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为了充分激发行政调解机制的活力,《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专利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并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省科技厅厅长张金旺介绍说,针对目前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委托执法。为了减少管理层级、方便群众,同时考虑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执法权委托到县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上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而对于展会中容易出现的专利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展会组织者应当加强对展会期间专利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展会组织者应当参与参展方在协议中约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

  此外,针对国家专利法对假冒专利行为的罚款规定比较原则,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分情节轻微、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三种情形对处罚进行了细化。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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