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陈振东是一家销售电热管等生活用品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其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指控其侵犯林某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zl201130285854.6、名称为“电热管”的外观设计专利。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接受当事人陈振东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谭英强负责本案。通过案情研究、检索查新与技术分析,发现原告的专利权不稳定,与现有设计的多款电热管区别很小,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专利代理人谭英强提交了多个证据做现有设计抗辩,同时就以上证据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请求,请求的理由是专利法23条第二款。
2014年7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原告林某被迫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专业点评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谭英强:本案是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原告专利权不稳定,与现有设计的多款电热管区别很小,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专利代理人谭英强检索到多份在先公开的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在法院应诉过程中,成功地做现有设计抗辩,并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请求,最终本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原告也被迫撤回起诉。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诉讼之前都要先做好检索查新,只有专利诉讼的权利基础稳定,专利诉讼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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