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权利多获“名分”

  《专利法》修改中增加了第六十二条,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这一条被称为“现有技术抗辩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晓军认为明确规定“现有技术抗辩权”在司法审判中方便了许多。

  “无论是对法院,还是对当事人双方,都会减少许多工作量。其实我们早就运用过该原则,”刘晓军透露,“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及徐炎诉北京锐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锐创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针对该案,他认为: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中,当被控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时,既可在先判定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也可先行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当被告以在先专利作为其不侵权抗辩主张的现有技术时,该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都可以构成现有技术,在先行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时,只要判定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就可判定侵权不成立,而无需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

  修改前的《专利法》共有69条规定,此次修改新增了7条,修改了29条,内容涉及立法宗旨、专利权的授权标准、涉外专利的申请及专利代理、专利权的保护、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等方面。其中对于“现有技术抗辩权”的增加被评价将极大提高诉讼效率。

  “这更多的可能是判断思路上的改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官周晓冰则认为,“此前,我们主要是采用专利‘三性’原则中的新颖性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由此,我们需要将原告的专利技术、被控侵权产品、现有技术三者作比较,而现在我们可能只需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从而少了一轮的判断。”

  “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和实践做中的做法,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如果要证明自已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这一过程往往程序复杂,耗时长。”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朱修培律师也很认同“现有技术抗辩权”提高诉讼效率的观点,他认为这也会减少律师的工作量,在举证方面会节省时间和精力。

  他进一步解释,以前被控侵权人要证明自已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的途径之一,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只有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部门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而现在,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其无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部门一旦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即可以直接认定被控侵权人不侵权。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是指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和设计。同时,朱修培律师还认为,“现有技术抗辩权”的明确规定还有利于防止恶意利用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阻碍现有技术实施,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减少“垃圾专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玉瑞认为,“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表明法院在“公知技术抗辩”范围内,对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原告专利有不支持的权力,适当地提高了专利授权分别由行政和司法处理的效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冯晓青教授曾评价过“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意义。他认为,这一原则能很好地实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首先,它为我国法院处理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侵权案件直接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这一规定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专利权纠纷,使双方当事人从耗时、费力专利纠纷中摆脱,将更多的精力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或发明创造活动中。最后,这一规定有利于被控侵权人不用等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即可主张自己合法使用的权利,从而可以尽快解决争议。

  现有技术抗辩是许多国家普遍承认的不侵权抗辩原则,这一抗辩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开始运用。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了不中止诉讼的特定情形下,“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即是特定情形之一。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专利侵权诉__讼中,只要被告能够证明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或设计,法院就可以根据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这一公认的不侵权规则,直接判决驳回起诉,而无需考虑专利是否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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