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可是专利诉讼中的一大难题,各国也在不断的摸索中完善着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三友知识产权”为智友们罗列了各国的赔偿计算方式,并进行了简单比较,一起来看看差别有哪些?
中国
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美国
在《美国专利改革法案》的修改过程中,损害赔偿金的修改成了引发关注最多、争论最激烈的一部分,但2011年最终出台的版本并没有关于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修改的规定,由此也可见美国在这一方面尚无统一的看法。
美国专利法第284条规定”法院应对原先因专利受侵害之程度作出判断,给予足够之赔偿。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侵权人使用该发明应支付的合理许可费,然后加上由法院确定的利息和诉讼费用”.
在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时,法院通常从利益损失与合理许可费两方面来进行考虑。
利益损失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是否存在可接受的非侵权替代品、专利权人具有满足需求的制造能力和市场销售能力及专利权人本该获得的利润数额。专利权人在无法证明其可以达成侵权人的每一件交易时,其仍可以寻求相当于合理许可费的赔偿数额。
英国
权利人可以获得由于侵权人参与市场竞争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包括由于销量减少所损失的利润、商誉损失和由于价格分包所损失的利润,具体计算公式为:专利权人实际销量×(专利权人原来价格-专利权人降价后价格)+侵权人实际销量×(专利权人原来价格-专利权人成本)。
法国
法国的《发明专利法》没有就损害赔偿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其在第53条第4款中规定,”任何(专利权利)许可证受让人要参加专利权所有者进行的仿造诉讼案都可予受理,以使受让人得到自己应得到的那份补偿。”
”应得”主要包含两个原则:
1、侵权损害赔偿应等于,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害
2、赔偿只限于侵权直接造成的损害
德国
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故意或过失从事(如第1款所述的侵权)行为,应当对受害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只是轻过失,则法院可以不判赔偿,而是以受害方损害和侵权人获得为限额,于此限额内确定一个补偿数额。”
其具体计算规则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52条”应赔偿的损害包括失去的利益”形成的。具体来说,德国审判实践中确立的判赔方式包括:
1、要求实行向其支付适当的提成费
2、要求实行偿还侵犯专利权所获利润
3、要求实行偿付如其未侵权原先可能获得的利润
日本
日本”专利法”修改十分频繁,自1999年至2008年的十年之间就进行了八次修改,其中,与损害赔偿有关的规定也是多次修改的重点内容。
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方式有四种:
1、所失利润
2、积极损害,即专利侵权行为使专利权人的有形财产减少
3、非法获利
4、许可费,标准为”相当于实施该发明应获得独一无二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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