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无付款凭证 施工单位被判专利侵权

  日前,湖北省北泉源电力工程公司安装侵权的2533盏路灯被判赔28万余元。据悉,涉案专利是一项已经过期的外观设计专利。

  2003年10月21日,原告何乾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高压钠灯(HYDD-40)”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4年5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保护期至2013年10月20日。2012年,何乾生发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很多条新修道路上安装的路灯,可能侵犯自己的专利,遂聘请律师,前后两年,带着公证员,前往该区的这些道路上取证。公证员对光谷四路等10条道路上的2533盏路灯进行取证,并予以公证,随后以侵权为由,将这批路灯的施工单位湖北泉源电力工程公司告上法庭。

  武汉市中院审理认为: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控侵权灯具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比较,二者的整体造型相同,各部分的组成及在整体布局中的比例均相近似,由此形成了二者整体形状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泉源电力工程公司指出,自己只是涉案路灯工程的施工安装方,不是侵权产品生产商,自己是从浙江科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货,能够提供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浙江科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销售合同和承诺函。该销售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3年4月20日,根据合同约定,科贝公司向被告泉源公司提供450W和250W两种规格的高压路灯共计2200盏,用于光谷建设道路照明工程包括光谷四路、高新二路、光谷六路、光谷八路、神墩一路、神墩二路、神墩三路、高农路等,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979,000元,交货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2013年12月18日,科贝公司出具一份《承诺函》,内容如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何乾生诉被告湖北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路灯照明灯具由我公司提供,由于灯具引起的纠纷由我公司全权负责!”2014年5月27日,科贝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有强表示科贝公司是销售过灯具给被告泉源公司,但当时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被告泉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销售合同系双方事后补签的,科贝公司并不清楚被告泉源公司将灯具安装在哪条路段,因此不能确定被控侵权灯具系科贝公司提供。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泉源公司与科贝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时间在原告公证取证之后,且被告泉源公司没有提交付款凭证,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灯具来源于科贝公司。而且科贝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明确表示不能确认被控侵权灯具系科贝公司提供,因此,被告泉源公司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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