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28万余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下称外观设计审查部)发现仍有一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由于视图提交不全而不能清楚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或已提交足够的视图但仍未清楚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或由于简要说明中产品的用途等内容未准确描述等问题。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现上述原因主要是由于部分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导致审查周期延长或没有授权前景。

  对此,外观设计审查部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日前在四川成都举办一场外观设计领域的研讨会上,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的专利审查员、法官以及全国各地的专利代理人等近130名代表,面对面地就各自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

  提交视图应清楚表达

  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必要内容,图片或照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应该提交足够数量的视图,以清楚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林笑跃表示,如果提交的视图不足,就无法确定产品的形状,如果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通过补正来完善,有可能因为补充的视图超出原专利申请文件表示的范围,导致该专利申请没有授权前景就非常可惜了。因此,他建议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足够数量的视图,以清楚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6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那么,有些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已经提交了足够的视图,但是仍未清楚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这是什么原因呢?外观设计审查部审查三处副处长刘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即使已经提交了立体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但有的产品表面可能是凹凸变化的,如果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没有对凹凸变化表达清楚,仍然无法判断外观设计产品的具体形状,就需要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进一步确定,导致审查周期延长,专利申请不能得到快速授权,甚至可能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导致专利申请最终被驳回。因此,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在提交类似的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表达产品结构变化的立体图,或提交剖视图、剖面图。

  在此次研讨会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渲染视图如何清楚表达,也是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对此,刘悦表示,随着计算机绘图的普及,三维建模后渲染出图,已经成为申请人经常采用的一种视图绘制方式,但是渲染视图的质量良莠不齐。最常见的问题是由于角度和灯光设置不合理,导致视图无法清楚表达出产品的表面形状及图案。尤其是渲染视图中的正投影视图,更容易出现产品表面部分结构表达不清楚的问题。因此,她建议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在提交渲染视图时,应当注意角度并设置合理的灯光。

  简要说明需撰写准确

  据记者了解,专利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简要说明的撰写是否准确,也是有些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比较常见的问题,例如简要说明中对产品用途的描述不够准确、省略视图的原因没有写明、设计要点中涉及色彩的没有同时声明保护色彩等。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很多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意,对外观设计产品用途的描述一定要准确,以便于专利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确定产品的准确类别,减少分类补正,实现加快审查。”林笑跃坦言。同时,他也提醒广大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如果是提交单一的用途产品,只能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一个用途;如果是提交多用途产品,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多个用途。

  刘悦进一步向记者解释,多用途指的是一个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而不是同一个设计可以应用在不同的产品上,例如不能将产品的用途描述为“用于汽车或者玩具汽车”。此外,以灯具类产品为例,如果仅写明产品用途为照明,无法确定产品的分类号;因为在外观设计专利分类中,“26大类”的用途均为照明装置,而公共场所照明装置、光源、吊灯和台灯等室内照明灯具与交通工具的发光装置的分类号都是不相同的。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于明显存在对称或者省略关系的视图,部分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未写明省略视图原因,只是泛泛写“省略视图”或者“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视图”。刘悦强调,不写明省略原因,容易导致判断时无法明确其外观设计,并不利于专利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针对这种情况,她建议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对于因相同或者对称而省略视图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例如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等。确实难以写明的,例如大型设备无法拍摄仰视图、且仰视图也没有设计要点的,也可仅写明省略仰视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专利申请文件中,简要说明的设计要点中涉及了色彩,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应当同时声明请求保护色彩,否则就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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