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教机引发专利纠纷

  日前,深圳市博悦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博悦公司)、发明人罗华焱认为他人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妈咪购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妈咪购公司)及其直营店执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上海二中院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申请。2013年1月22日,上海二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前往被申请人妈咪购公司在浦东南路的店面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

  两款早教机被指近似

  “目前热销的‘火火兔故事机’的专利权人为博悦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罗华焱,该产品是博悦公司的专利产品。”博悦公司委托代理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博悦公司发现妈咪购公司在其所属的28家门店大量销售和自己外观专利产品近似的“乐乐兔故事机”,足以给消费者造成混淆(陈军律师注:混淆并非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前提条件)。

  据了解,罗华焱于2011年7月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玩偶音响(火火兔G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46493X。同期,罗华焱将该专利授权给博悦公司。随后,博悦公司将该专利运用于生产制造“火火兔儿童早教故事机”系列产品投放市场,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资金进行市场宣传推广。

  根据赵蔚介绍,2012年10月12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中国玩具展会E7馆E7B69展位上,博悦公司发现一参展商在其产品宣传册上登载了“乐乐兔故事机”产品图片并将“乐乐兔故事机”作为其公司重点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后博悦公司又发现妈咪购公司在其下属28家直营连锁店(蘑菇宝贝店)中销售了由该参展商生产制造的“乐乐兔故事机”产品,并印制了宣传册对该产品进行宣传。

  “‘乐乐兔故事机’与罗华焱的前述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形状、左右俯仰立视图和图案的设计要点、特征几乎完全相同,只有非显著部位存在微小差异。按照一般消费者对该类声音设备产品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标准,在整体观察、设计主要部分比对分析后,确认该不同之处不会形成视觉上的反差效果,二者为相类似的外观设计。”赵蔚认为,采用隔离对比的方法,两产品更无差异,极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该产品已经落入前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博悦公司认为存在证据灭失或被销毁的风险,并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向上海二中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上海二中院经过审查,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即“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和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这起诉前证据保全裁定准许,并责令博悦公司提供了担保。

  1月22日下午,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妈咪购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对博悦公司进行释明,最终确定了对妈咪购公司上海浦东南路总店的经营地址进行保全。执行过程中,几位法官发现妈咪购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在抵触情绪,故意拖延,迟迟不肯交出裁定书上要求的材料、样品和宣传册。几位法官用耐心细致的解释打消了他们的疑虑,并对妈咪购公司工作人员释明了妨碍执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终,妈咪购公司的工作人员由开始的消极懈怠转为积极配合,将两种型号的“乐乐兔故事机”产品库存数量、下属直营店销售数量等交到几位法官手中,并配合做了笔录。几位法官还亲自去直营店提取了“乐乐兔故事机”两种型号产品样品和宣传册。

  诉前证据保全防止证据灭失

  据悉,这起案件是上海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在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一次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实。“专利纠纷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环节,证据灭失、被销毁的可能性较大,权利人或为此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诉前证据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承办法官对记者表示,原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但对诉前证据保全没有针对性规定。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民诉法对这一点进行了明确规定。

  “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将法院的职权扩大到诉讼之前,是适应当代诉讼要求的产物,也是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的结果。”赵蔚表示,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使法院在纠纷解决中发挥除审判职能以外更多的作用,尤其在侵权之诉中,对于及时保全证据、警示侵害行为人自行停止侵害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与诉前禁令相类似的功能,同时将错误采用保全措施情况下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降至最低。

  承办法官认为,本次诉前证据保全成功地固定了涉嫌侵权证据,对于后续专利侵权诉讼确定侵权事实和判决赔偿数额,保护专利权利人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据悉,该案近期将会起诉到上海二中院。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诉前证据保全

  诉讼保全措施的采用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分为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制度。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前提下,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案件所涉证据进行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与诉中证据保全两种。

  诉中证据保全,在各类民事诉讼中都可以适用。诉前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指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目前主要是适用于知识产权方面案件与海事纠纷案件。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诉讼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增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力度。

  修订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力度。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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