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制度建立过程的简要回顾
今年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也是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的三十周年。可见,专利制度的建立与改革开放是密不可分的。在此,我们首先对我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过程作一简要回顾。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近30年里,由于极”左”路线的统治,将专利制度看成是绝对资本主义的制度,从思想和理论上都不承认技术是财产,更不承认它可以作为一种产权归发明人所有并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在解放初的1950年,当时的政务院曾颁发过《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行政法规,但是根据该法规只于1953年批准了4件专利,因此,这一法规实际上没有执行,等于虚设。在这30年里,科技领域基本上实行的是”大锅饭”制度,即科研课题由上级下达,科研经费由国家下拨,科研成果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均可无偿使用,作出发明的人或单位得到发明证书的精神奖励。在这种情况下,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阻碍了与国外的技术交流和技术贸易。
在我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协调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活动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多次邀请我派员参加他们的会议,1973年11月,我民间团体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派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议,之后,贸促会曾提出探讨我国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建立专利制度等问题的可能性。由于当时的政治形势,我国既不可能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更不可能建立专利制度。
1976年10月,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十年文化大革命动乱以粉碎”四人帮”为标志终于结束了,此后人们的思想开始解放。于1977年3月15日和11月19日,由国家科委、外贸部、外交部、科学院、贸促会等有关部门对我国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建立专利制度等问题两次进行了研究,限于当时的思想认识,不可能提出我国应立即建立专利制度的意见,大家比较一致地认为先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搞专利和商标问题待进一步调查了解后再予考虑。当年12月,起草好了拟向国务院报送的我国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报告草稿。该报告草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过程中,于1978年初,我国已开始考虑建立专利制度问题,于是,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问题被暂时搁置起来。
1978年3月,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家科委”要把专利工作统一管起来”,明确我国要开展这项工作,并确定归口国家科委管理。特别是,1978年7月,党中央在批准的外交部、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的一份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的文字批示,这标志着此时党中央作出了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国务院领导还要求国家科委研究提出我国的专利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从1978年9月开始着手进行专利制度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从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入手。在国内,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省市科委、部分科研单位和企业以及技术进出口部门进行了调查;收集了数十个国家的专利法资料;组团到不同类型的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专利局进行实地考察;在筹建专利制度的过程中还派出200余人到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学习进修专利知识。在1978年底,在考察了日本的专利制度之后,明确建立专利制度首先要有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法,于是,于1979年3月19日组成了专利法起草小组,小组成员除国家科委成果局和情报所的三人外,其他五人是从高校、法学研究所、贸促会借调的法律专家。
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初步调查研究之后,于1979年7月14日由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科委主任方毅主持,召集部分国务院部门有关人员开会对起草的《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的请示报告》(草稿)征求意见,根据会上的意见,对草稿做了修改,于1979年10月17日将《报告》报送国务院审批。《报告》中包括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专利制度和建立专利制度必须做的几项工作。
国务院于1980年1月14日批准了上述《报告》,这标志着我国政府正式决定建立专利制度。根据该批示,国家科委负责组建了中国专利局,此后专利制度的筹建工作,由专利局负责全面开展起来。但是,在筹建的过程中,对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利弊存在很大争论。由于我国长期未实行专利制度,加之长期受到极”左”思想的统治和束缚,有些人当时极力反对建立专利制度,归纳起来反对的主要理由是:认为专利制度是资本主义的一个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没有容身之地,也就是搞专利制度就是搞资本主义;认为搞专利制度保护外国人的多,保护自己的少,是卖国主义;认为搞专利制度影响仿制,会阻碍我国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等等。对建立专利制度较大的反对之潮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1980年的8月,此时专利制度的筹建工作正在大力进行之际,机械工业部的一位副部长上书小平同志和国务院领导,认为专利制度弊多利少,建议暂缓建立。此次争论,经过方毅副总理主持召开的”专利问题座谈会”和国家科委召开的全国性的”专利法讨论会”的充分讨论得以缓解,大多数人认为建立专利制度利多弊少,我国应当尽早建立。
第二次是在1981年下半年,1981年3月7日国家科委和专利局将起草好的专利法(草案)第十一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国务院的法制工作部门按照程序将该草案发至各部门征求意见,当时的经济管理部门和几个机械工业部门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强烈的反对意见。由于这几个虽然是少数几个部门的反对,也使得国务院对该草案的审查工作被搁置了近两年时间。尽管如此,在这期间,由于我们对建立专利制度充满着坚定信心,专利制度的筹建和专利法的起草工作仍在艰难地进行着。对这次反对呼声,在国务院领导的关心下,于1982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专利工作,会议原则同意我国建立专利制度,认为”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来看我国应该建立专利制度”,这样,才暂时得以初步缓解。
第三次是在1983年6月至9月之间。由于机械工业部的一些同志反对建立专利制度的意见较强烈,专利局的领导前去同该部领导交换意见,事后他们写了一份书面材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为将来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利法草案提前作准备将专利法草案发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机械工业部于8月20日给法制工作委员会写了一份材料,提出许多意见,这两份材料虽然也反映了某些赞成建立专利制度的意见,但其实质仍是不同意我国建立专利制度。在此之前,国家经委(1982年6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专利局由国家科委转归国家经委领导)于1983年5月5日将专利法草案第十八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国务院常务会议于8月2日对该草案进行了讨论,会议决定该草案根据会议讨论的精神修改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了对上述两份不同意见中所提出的问题,解决在专利法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国务院副秘书长、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干事长顾明召集机械工业部和专利局共13人以及北大和人大的两位著名法学教授进行讨论,会后专利局整理了一份《对机械工业部关于专利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这份《解释》后来随同专利法草案一同报送人大常委会。发给每位委员参阅。
根据8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的精神,专利法草案经修改后,于1983年9月29日由总理签署作为国务院的议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草案是专利法草案第二十一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六届三次和四次两次会议的审议,于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至此完成了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立法程序。专利法的起草工作经历了整整六年,终于得到通过,自此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了。
二、专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小平的决策和支持
在纪念我国实行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回忆中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过程,深深感到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邓小平理论、论断和他提出的改革开放政策,离不开小平同志的多次重要指示和支持。根据笔者的理解和了解的极其片段的情况,回顾一下小平同志对中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贡献,是很有意义的。
(一)在粉碎”四人帮”后,小平同志发表的多次谈话,贯穿着一条线,提出了新的治国纲领,就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一心一意搞四个现代化,要把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搞上去。尤其是在1978年3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科学大会,小平同志在其开幕词中指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我国”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这些著名论断指导着科技领域拨乱反正,解放思想,从文化大革命的极”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同时也为我国建立专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
(二)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作出了”全党工作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实际上,小平同志的上述讲话已经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对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策和方针,也是小平同志已经思考成熟了的。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单位,都要求对他们的新技术和发明成果通过实行专利制度给予法律保护;为了实行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和有利于引进国外的新技术,开展对外的技术合作,也需要实行专利制度。可以说,改革开放的形势迫切需要建立专利制度,没有改革开放就不可能实行专利制度,反过来它又是为改革开放服务的。因此,专利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这一点也为国外所公认,例如在我国专利法通过之后,美国众议院的一份专题报告中指出:中国”专利法的制定和施行会大大加快邓小平的改革和现代化计划实现的进程。”
在筹建专利制度的过程中,虽然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反对的呼声很强烈,面对这些反对的意见,我们所以没有被吓倒,顶住了这些压力,而且敢于突破几十年极左思想形成的”要批判知识私有”、”技术不是财产”、”科研成果归国家所有,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引进国外技术是崇洋媚外洋奴哲学”等框框,是由于小平同志的上述一系列的理论、改革开放政策,给了我们信心和勇气。在筹建专利制度的五年多期间,我们始终坚信建立专利制度对我国实现现代化强国是必需的。如,当有人说我们搞专利制度是卖国主义时,我们起草专利法小组的组长宋永林说,要卖国也就卖这一次了。曾亲历并见证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全过程的任建新同志,在其《踏上知识产权新大陆》一文中说,主张和反对建立专利制度的 “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邓小平同志果断地做出指示,中国需要建立专利制度,小平同志的果断决策,打破了中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争辩不休的僵局,迈出了中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一步。”
(三)1978年8月小平同志在对一封天津市关于某项科技成果的人民来信上批示:”如果成果可靠,迅速推广,并在国际上取得专利权。”按照国际条约规定,专利保护是采取国民待遇原则,你要到国外申请和取得专利,也必须允许人家来我国申请和取得专利,因此这也间接地指出我国要建立专利制度。这个批示要求我们要放眼世界,对一些重大技术成果不仅要在国内推广应用,而且要打入国际市场,进入国际保护专利行列,从而使我国建立的专利制度同国际专利保护制度联系起来。
(四)我国专利制度的主要奠基人武衡同志(原国家科委常务副主任、负责筹建专利制度的负责人,专利局第一任局长)在1982年3月16日给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信中说 “筹建专利制度是三年前在小平同志指示下进行的。”
(五)1979年1月31日,在美国华盛顿,小平同志与美国总统卡特签署了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执行本协定的协议可包括合作的题目、应遵循的程序、知识产权的处理……”.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同外国签定的协定中第一次提到知识产权问题,这也间接地表明我国将建立包括专利在内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六)1979年7月7日中美双方又签定了《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其中第六条全部是保护知识产权条款,例如其第二项规定”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第三项规定双方”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专利和商标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这就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要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否则我国将无法执行这一条款。当时我国尚未建立专利制度,而对方坚持要订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争议很大,我谈判人员不能作主,最后经请示国内,是小平同志拍的板。这说明小平同志对我国建立专利制度是下了决心的。
协定签字后不几天,小平同志办公室给武衡同志打电话,传达小平同志的指示:专利法的制定要加快步伐。
(七)正当我们筹建专利制度的工作紧张进行之时,于1980年8月25日,原某工业部一位副部长上书小平同志和国务院领导提出不同意见,小平同志很重视,于8月29日及时作了批示,当日,国务院领导根据小平同志的批示指示:”按邓副主席批示,发有关部门参阅。”随即,小平同志办公室给武衡同志打电话,要求专利局对上述不同意见写个材料报小平同志。于是,由专利局负责人、专利法起草小组组长宋永林起草以专利局负责人赵石英和宋永林二人的名义于9月29日也写了一封信给小平同志和国务院领导,针锋相对地反驳了那些不同意见。对这份信,小平同志也很重视,于10月2日及时批给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小组领导于10月3日批示:”请科委和经委共同召集有关专家座谈一下,报告财经小组。”正是根据这一指示,于10月29日-30日召开了由方毅副总理主持的有50位专家和领导参加的专利问题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双方都较充分地发表了意见。于11月份,由国家科委召开了全国性的专利法讨论会,对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和专利法草案的内容,进行了讨论。两次会议的结果是大多数人认为我国应尽早建立专利制度。
(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于1979年11月第一次访华时,专利法已起草了第六稿,他很希望了解草案的具体内容,但是,限于当时的规定,法律在没有通过之前,不能对外公开,因此尽管他强烈要求,我们也没有向他介绍专利法草案的具体内容。直至他离京的前一天,11月24日晚上,方毅副总理接见之后,才答应向他介绍专利法的具体内容。其所以敢于这样做,是根据小平同志的指示:专利法我们不懂就向人家国外学习吗。他表示离开中国之前放弃其他活动要听取我们的介绍,但是因时间关系确实来不及,答应他在次年初去该组织开会是再详细向他介绍。由此,才有了1980年初在日内瓦有专利法起草小组的四位同志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和副总干事利用会议间隙和休息时间对我专利法草案进行了30多个小时的秘密讨论,他们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这次讨论对于我们能够制定一个比较好的、现代化的先进专利法,无疑起到重要作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后来说,专利法是我国制定的法律中,最早与国际接轨而且接得比较好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虽然后来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和国内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两次修改,但其基本框架和主要条款没有大的变动。
(九)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专利法草案时,有些委员提出不同意见,为了使专利法草案能够获得一致通过,是否在这次常委会上通过专利法还不明朗的情况下,传来了小平同志对彭真委员长说:专利法以早通过为好。小平同志的这一指示对专利法能够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上通过起了很大作用。为使专利法能够在此次会议上通过,当时增加了多种形式的会议进行讨论,并且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专利局领导亲自与有疑虑的委员交谈,这样才使得专利法在这次常委会上得以顺利通过。
(十)1989年4月12日,小平同志为《中国专利报》题写了报名,表达了他了对我国专利事业的支持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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