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数量的多少被喻为上市公司创新能力的“风向标”,作为上市公司,获得重大利好消息可谓求之不得,他们往往希望通过公布重大利好消息来提振投资者的信心,从而带动和刺激股价上扬。然而,最近有媒体报道,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王生物)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海王药业)提交的一件专利申请已于2013年11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并且在2014年3月5日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到专利获得授权。但直至媒体报道后,海王生物才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澄清和解释。因此,媒体质疑海王生物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
此事被曝光后,海王生物于3月6日宣布临时停牌,于次日复牌,并就媒体报道的事实进行了澄清。在海王生物发布的公告中称,公司待收到具备法律效力的授权证书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并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有关专家表示,上市公司对外发布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信息,应该以收到专利授权证书为时间点对外进行披露,不能简单就此认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专家同时表示,这一事件折射出我国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内容还不明确,应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价值判断。
专利迟报被指另有隐情
记者通过中国专利文献检索发现,海王药业于2010年7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含二苯乙烯片段的苯基硝酮类化合物及其用途”(专利申请号:CN201010216461)的专利申请,其法律状态显示,该专利申请于2010年12月1日被公开,2011年1月12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并于2014年3月5日获得专利授权。有媒体报道,海王药业于2013年11月就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从收到专利权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上述专利获得授权,中间有4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海王生物并未在相关公告中提及此事,这成为外界认为海王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导火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3年1月海王生物也曾被媒体质疑信息违规,2013年1月7日起 4个交易日,海王生物股价出现3个涨停板。直到2013年1月14日,海王生物才将1月8日就已获悉的利好消息公之于众。在此期间,有多家机构准确押中,这也引来投资者对其内幕交易的质疑。
记者随后联系了海王生物董秘办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不愿透露任何信息,并表示一切以公司发布的公告为准。
据了解,针对媒体质疑,海王生物对外发布了一份澄清公告,公告中对媒体所报道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同。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11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目前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询到该专利已于 2014 年 3 月 5 日获得授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暂未收到主管部门下发的专利证书”。此外,海王生物书面回复某媒体时解释称,“作为一家主营涉及医药研发、医药工业、医药商业领域,产业链较为齐全的国内医药上市公司,在维护好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历年来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规范亟待完善
究竟是媒体误读,还是海王生物故弄玄虚,相关规定中是否对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了约束和细化,记者就此查阅了有关文件。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制定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等。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时,只是意味着申请人已经被批准获得该申请的专利权,并不代表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因此,从披露的时间上看,并不能简单认定海王生物违规。”华凯弘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邵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她的观点。
邵男强调,信息披露一定是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专利,从相关数据上看,海王生物拥有近百件专利,如果每件专利都进行披露并不现实。另外,一件专利从获得授权,到最终市场化并给公司带来盈利存在诸多复杂因素。上市公司非常清楚专利技术的应用前景和产业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掌握了何时公布有重大影响专利的自主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去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对药品、生物制品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与细化,尤其是针对药品、生物制品研发披露的核心环节,进一步规范了生物医药类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这一事件折射出当下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缺失。
“尽管有关部门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并规定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范,但仍然存在缺乏细则、规定模糊、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造成信息披露的内容随意、信息披露标准不一致,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信息披露难以如实体现上市公司的真实状况,对投资者也易造成误导。”上述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将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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