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被原公司侵占 三工程师十年后获赔60万

  【案情回放】

  原告是徐州某医药公司的三位技术工程师,主张自己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研究出某类医药产品的纯化方,2002年被告公司以该公司为专利权人、原告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004年获得授权,2007年被告放弃专利权。2012年2月,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2002-2007年的相关产品的利润支付专利报酬一百七十余万元。

  2012年9月,经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支付三原告603000元,被告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的纠纷一次性解决。

  【法官点评】

  我国专利法第16条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被告多年来将涉案专利用于药物生产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应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以保护和促进发明人、设计人的创新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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