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速路”(PatentProsecutionHighway,简称PPH)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 SPTO)和日本特许厅(J PO)于2006年最先提出并实践,历经七年多的发展,已成为全球“首个得以真正实施的工作共享项目”。
截至2014年1月6日,世界上已有31个国家/地区专利审批机构以不同程度参与P PH。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 IPO)于2011年11月1日首先启动了与J PO的双边P PH试点,此后两年间,迅速推进,现已初步建成中国对外PPH合作网络。
本文将首先阐释P PH概念的演进,其次,将论述中国实践P PH的路线及现状,最后,试图对P PH的未来发展作一展望。
一、PPH概念的不断发展- -从常规PPH和PCT-PPH到PPH MOTTAINAI
P PH本质上是一种加快审查机制,使得一国/地区申请人能在另一国/地区更快地获得专利,有助于海外获权。由于这种加快是建立在利用(注意,不是承认)在先审查局(O ffic e of Ea rl ie r Examination,OEE)检索和审查结果的基础上,因而也可以减少在后审查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 OLE)一定的工作负荷。
通常所说的P PH包括两种类型,即常规P PH和P C T-P PH。常规P PH是指,申请人在首次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OFF)提交专利申请后,以该申请为优先权在二次受理局(O f f i c e o f S e c o n d Fi ling,O SF)提出相应申请后,若O FF审查确定申请具有可专利性,申请人可向O SF对相应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而P C T-P PH是指,P CT申请在国际阶段得到具有可专利性的肯定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后,申请人可在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请求加快审查相应申请。
2011年7月,J PO提出“P PH MOTTAINAI”(又称“再利用P PH”),扩展了常规P PH中巴黎公约路径下的P PH适格申请范围。具体而言,下述两种情形的申请可以请求PPH:(1)申请人在O FF提交专利申请后,以该申请为优先权先后在其他两个O SF提出相应申请,若其中一个O S F审查确定申请具有可专利性,申请人可向另一O SF对相应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2)申请人在O FF提交专利申请后,以该申请为优先权在O SF提出相应申请,若O SF审查确定申请具有可专利性,申请人可向O FF对相应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换言之,申请只需要与对应申请具有相同的最早日即可,该最早日可以是申请日,也可以是优先权日。
PPH MOTTAINAI是对P PH概念的重要拓展,对于P PH的不断发展意义重大。首先,其直接拓展了适用于P PH的申请范围,使得更多的申请能够进入P PH程序,增强了P P H的现实影响力;其次,适格申请范围的扩大使得申请人在全球加速获权的途径更加多样化,申请策略更加多元化;再次,增加了专利局之间相互利用检索/审查结果的可能性,拓展了工作共享的空间;最后,P PH适格申请判断是专利局审查P PH请求的第一步,扩大P PH适格申请范围,减少不符合P PH要求的申请情形,客观上可减轻专利局判断P PH适格申请的工作负担。2014年1月6日启动的全球P PH试点(G lobal PPH)及五局P PH试点(I P5 PPH)均包含PPH MOTTAINAI。
二、PPH试点的中国实践–完善加快审查,服务对外申请
在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主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进行,然而该办法第三条明列: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该办法。据此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需要请求S I PO加快审查的,一般需要通过在SIPO提出PPH请求来要求加快审查。
2011年年末,S IPO首先启动了与J PO、U SPTO的双边P PH试点。此后(截至2014年1月6日),又先后与德国、韩国、俄罗斯、丹麦、芬兰、墨西哥、奥地利、波兰、新加坡、加拿大、西班牙、葡萄牙及欧洲专利局等15个国外专利审批机构启动双边/多边P PH试点(具体试点情况参见表一)。需要指出的是,于2014年1月6日启动五局P PH试点(I P5 PPH)是S IPO首次参与的多边P PH试点,也是SIPO首次允许符合PPH MOTTAINAI条件的申请请求PPH加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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