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

  专利法中的合理使用,也应该存在一个判定标准问题。笔者尚未看到有学者对此作出过专门论述。笔者认为,专利法中的合理使用,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从以下两方面因素加以考虑。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使用他人专利是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为了营利还是非营利的问题,这一点应作为判定专利权合理使用的关键。如果使用他人专利是非营利性的,比如在临时通过别国领域的交通工具上、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备中使用该国专利的,或者不具有直接商业性的科学研究和实验以及个人(家庭)的使用,因为这些使用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是为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反之,如果是商业性使用或为营利目的的使用,则因为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专利权人的创造积极性,因而是无效率的,而且,最终损及公共利益,这也违背了公平原则,所以不构成合理使用。

  2.使用对专利权人的市场或经济利益所产生的影响。如果对专利的使用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市场或其他经济利益,就不构成合理使用;反之,则是合理使用。比如在临时通过别国领域的交通工具上,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备中使用该国专利的,因为这种使用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占有并不构成任何影响,所以应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再比如对在先使用权的保护,即一项专利权对于在提出该项专利申请之前在本国已经使用或已作好使用准备的人无效。虽然在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的使用可能是为了营利目的的商业性使用,但是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在先使用者已经付出了成本,如果他为此申请了专利,将不存在后来的权利人的专利权,而且后来者如果要继续使用该项发明创造还必须付费;或者在权利人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先使用人以该发明在申请日前已公知公用而对其申请日前的新颖性提出质疑,要求撤销或宣告该专利无效,权利人将为此付出代价或无从得利,因此,在既定的范围内,在先使用者的付费与后来者的付费或付出的无利益的代价相抵销,如果在两者之间发生支付则实际上就成为一种无意义的支付,因此允许合理使用是节约交易成本而且权利人无损失的、既符合效率原则也符合公平原则的规定。既然专利权人在市场占有或经济利益上无损失(或利益远远大于损失),则应当被认定是一种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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