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救济

  《审查指南(2001)》中指出 :“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 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

  所谓“避免审级损失原则”,是指“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而“程序经济原则”,是指“程序的进行应该避免重复并尽可能的迅速,节约时间和费用”。

  尽管《审查指南(2001)》对于复审程序只是笼统地认为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而没有具体说明其性质,但其关于“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的要求,却凸显了专利复审程序的性质就是法律救济性质。

  专利复审程序除了坚持总则的规定之外,其特殊性在于还要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的要求。避免审级损失,体现出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诉求是对原审查程序不服而设立复审程序,故复审的范围仅限于针对原驳回决定所涉及的事项;程序经济,着眼于行政执法的效率,所以要避免重复,以节约时间和费用。两者的关系是:

  在避免审级损失的前提下,追求程序经济,而不能以程序经济为借口导致审级损失。

  复审程序属于救济程序,是对原审查程序作出的驳回决定是否正确的复查,不得引入驳回决定以外的新驳回理由。姜案中的做法就是如此。也有第二种观点(下称观点二)认为:复审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故可以引入新的驳回理由。李案与张案中的做法即是佐证。

  我们知道,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专利局都不能保证其审批质量是完美无缺的,只要审查员依法审批,即使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也不受追究。我国的专利制度也是基于此原理。与之相配套的就是救济制度的完善。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对于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都使用了“没有发现驳回理由” 的字眼,而没有说:经审查,某专利申请完全具备专利授权实质条件。为了防止不当地驳回或不当地授权,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专利复审制度与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可见,法律救济是正确实施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

  否则,就不能认为复审程序是对“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这是因为,任何“对于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的审查,都可能导致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其他新的驳回理由,导致变相维持驳回的结论,从而给申请人带来审级损失,因而偏离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初衷。参考刑事诉讼法的“上诉不加刑”6原则,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还拥有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直接审查的权力,则有损于复审程序属于法律救济性质的设置初衷,降低申请人对法律救济制度的信任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公信力,导致申请人可能会认为其“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尽管在行政序列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但在法律层面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具有“行政机关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作为一个“准司法机关”,专利复审委员会手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生死大权”。在专利复审程序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了三个主体, 即专利局、申请人和合议组;而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只有审查员和申请人。因此,要求复审程序遵循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与听证原则等诸原则,还要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这正是复审程序的特殊性所要求的。在此基础上,作为一个行政机关,才有遵循程序经济原则以提高执法效率的要求。因此,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在复审程序中有着重要地位。

  在这个意义上,复审程序的性质就变得相对简单,仅仅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因此,不能因认为其广义上属于专利审查的一部分,就认为其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如果我们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不能对“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直接审查,那么,引入驳回决定以外的其他驳回理由就更加不能允许。

  当然,如果认为复审程序属于“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则合议组似乎可以把复审程序混同于实质审查程序本身, 当合议组发现了驳回决定以外的理由更适合时,就依据观点二引入新的驳回理由,则该申请应被驳回的结论在实体公正的视角下是正确的。

  看来我们还得说明,为什么不能赋予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 的权力?对于“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有驳回决定以外的驳回理由更合适,专利复审委员会难道束手无策?这正是坚持观点二的人们的善良考虑。

  其实,不赋予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 的权力,并非对这些问题就束手无策,仍存在更好的改进空间。实际上,合议组在撤销驳回决定发回重审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内部程序向前审审查员发出“审查建议”,或者干脆在撤销驳回决定中指出这些“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更适合的驳回理由,一方面,便于审查员可以就这样的“审查建议” 统筹考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申请人作出预判,避免申请人无谓坚持所带来的损失。当然审查员在作出新的驳回决定之前,根据听证原则,也要给申请人申辩的机会,同时也不影响申请人的法律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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