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利剑出鞘谨防误伤自己

  在法律纠纷中,为防止官司打赢后,对方将财产转移,有些当事人会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看起来很有效果,可是一旦出现错误财产保全申请,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方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这也是温州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诉讼错误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

  这起纠纷源于3年前的一场专利战。2010年8月,江苏精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精一公司)起诉浙江华工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华工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中,精一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华工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然而,诉讼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精一公司起诉,裁定涉案账户解除冻结。华工公司随即起诉精一公司,要求赔偿因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经济损失。乐清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华工公司诉讼请求,判令精一公司赔偿华工公司经济损失3.4894万元。

  一起复杂的专利纠纷

  华工公司是一家生产地面插座、多媒体信息箱等系列产品的公司,精一公司则是一家从事输变电成套设备的系统工程服务商,两家公司均生产展位箱产品。

  2010年8月20日,精一公司以华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易开启保护式展位箱”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077930.3)为由,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2010年8月25日,经精一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温州中院作出裁定,冻结华工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

  裁定执行后,华工公司不服,于2010年9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精一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华工公司同时向温州中院请求中止审理。同年10月8日,温州中院裁定中止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随后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2011年4月2日,华工公司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个月后,2011年6月23日,温州中院开庭审理了两家公司的专利权官司。

  案件的扭转发生在2011年8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1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然而,精一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并通知华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2年3月8日,温州中院再次进行案件审理,并于同年3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认为精一公司据以起诉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其起诉应予驳回。法院裁定,如今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

  北京一中院在对精一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后,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判决,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精一公司未提起上诉。

  昔日原告站在了被告席

  2012年4月30日,温州中院解除了针对华工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措施。然而,华工公司不甘心,一纸诉状将精一公司告到了乐清法院。华工公司总经理金那达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家公司在目标市场和客户群方面存在交叉,系同行竞争对手。在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后,精一公司对原侵权案既不撤诉,也不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且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达到其拖延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而且,华工公司因精一公司提起该案诉讼,被迫退出了多个项目的竞标,造成了一定商誉和经济损失。

  于是, 2012年7月12日,华工公司向乐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6.3433万元。

  昔日的原告站在了被告席。精一公司在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辩称,其向温州中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并不存在错误,在2010年8月20日向温州中院提起华工公司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涉案专利合法有效。虽然北京一中院也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但是精一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如果此后精一公司再对华工公司采取有关措施才存在法律上的错误。

  法院判决错误申请成立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精一公司在诉讼中提起财产保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生效判决之所以能够被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申请人要求给付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未获得法院支持,意味着在该案件中被申请人无需以其财产履行判决义务,财产保全也就失去了其应有意义,故财产保全申请是错误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至于华工公司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对正常运作的生产性企业来说,相应款项被冻结而不能进入企业资金周转,因此所造成的贷存款利息差额损失,是最直接的。对该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经计算利息差额损失是3.4894万元。

  关于华工公司主张被告精一公司属于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诉讼结果系由法院依法决定,并非为当事人意愿所左右,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预判可能与最终结果相符,也可能不符。故当事人诉请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其对财产保全存在过错的,也并不能说明当事人在财产保全申请背后即隐藏有积极追求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心态。

  此外,华工公司提出的涉案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后,精一公司仍不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说明了其财产保全的恶意。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后,精一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可见其当时尚认为该无效宣告还不是最终的结果,故其当时未申请解除也不能说明其主观上存在恶意。故对华工公司关于被告精一公司属于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主张不予采纳。

  乐清法院认为精一公司不属于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故驳回了华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建议申请财产保全要慎重

  由于此案是温州市首例知识产权诉讼错误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而备受业界关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类案件纠纷在国内相对比较少见。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孝霖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由于财产保全措施有可能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为了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了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范围等,另一方面也规定了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即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据李孝霖介绍,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只是对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性审查,即申请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是否可予准许,而申请是否错误,应当以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为衡量依据。也正因为财产保全申请可能存在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其目的就在于使被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所以,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对其诉讼结果进行预判,慎重决定有无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就有可能为之付出代价。

  “对于申请人而言,提起诉讼有可能会面临败诉结果,被保全财产的被申请人可能无需承担实体责任,也是其作为普通人在一般注意义务下能够知晓的。尤其是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中,由于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决定权利人虽然起诉时享有专利权,但仍有一定的败诉风险。实用新型权利人在起诉时对其权利的这些特点和这些诉讼风险是应当知道的。因此,其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考虑其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李孝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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