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专利在专利纠纷中会产生哪些问题

  “基本专利”作为当今世界专利许可贸易市场的主要标的物,在通信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基本专利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的定义,所谓基本专利是指设备兼容某一技术标准所必须使用到的那些技术专利,因此基本专利更多地是一个技术名词。而从普通技术人员及一般大众的视角看,它又往往被演绎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侵权推定,即在讲究互联互通的通信行业,一款设备想要入网使用,就必须兼容一定的技术标准,而一旦兼容了某一特定的技术标准,则必然会用到那些覆盖该标准的基本专利。设备商如果未就这些专利的使用与权利人达成一致,则会遭遇专利侵权风险。

  但是,基本专利真有那么神奇吗?

  诚然,在技术标准具备重要话语权的通信行业,一个企业拥有的基本专利的质量和数量的确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并且在当下的游戏规则中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巨大利润。但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基本专利作为一种专利资产,其个体、整体价值的萃取过程仍然会受一些因素的影响。

  首先,基本专利的认定是缺乏统一标准的。在实践中,权利人往往通过制作权利要求对照表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拥有覆盖某一特定技术标准的基本专利。但是,在目前的通信行业,既缺乏统一的标准来规范这种对照行为,也不存在受大多数权利人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进行基本专利的认定。这就造成了在几乎所有的许可谈判和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原告和被告均需要对特定专利的基本专利性展开拉锯式的技术澄清。此外,随着技术标准的不断演进,特定技术功能在不同版本间的继承与文字内容的表述一致性,也往往影响着基本专利的认定结果。

  其次,大多数基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是存在瑕疵的。通信系统作为一种演进系统,其大多数技术都是可以相通的,尤其是在空口上,不同制式技术的区别往往仅体现为信道的利用和数据帧的设置。而现今的不少主流技术,往往也都可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科技文献中找到雏形,加之通信标准的内容要求特定、不存在歧义、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加以实现,因此在实践中,对基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成功挑战的案例屡见不鲜。

  再次,大多数基本专利的侵权可视度是较低的。目前,大多数国家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内容都是考察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特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而通讯系统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存在着大量的计算机内部实现过程。这些过程无法通过抓取信令、观察输出结果等方式来还原技术方案,而只能寄希望于在诉讼阶段提交权利要求与技术标准的对照材料的方式,促使法庭考虑重新分配举证责任。而一旦这种请求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如何去举证一个计算机内部执行过程侵犯特定的专利权利要求,是让律师伤透脑筋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按照目前国际通行的许可贸易惯例,对于基本专利的许可一般采用打包许可的方式,这种一次性许可的特性,就决定了基本专利权利人较难像普通专利那样挨个地利用个体基本专利进行许可或诉讼,其数量上的价值只能在许可/交叉许可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萃取。

  综上所述,企业切不可迷信基本专利的地位,而是更应该从专利资产的本质出发,充分理解其可能存在的优缺点,利用法律、商务上可行的规则,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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