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国知发法字〔2013〕11号《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送审稿中建议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和公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送审稿第四十六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生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决定及时处理、审理专利侵权纠纷(送审稿第六十条)。上述规定被简称为专利无效决定即时生效。《专利法》修改是否应当规定专利无效决定即时生效呢,笔者认为有10个问题需要思考。
一、合法性分析
问题一,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规则是否违反行政法的一般原理?
问题二,为什么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会规定对所有专利无效决定不服都可以起诉,专利无效决定的效力应当由司法机关确认?
问题三,即时生效有比较法的理由吗?世界上哪个国家和地区类似于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不需要经过司法或类似性质的审查就可以即时生效?尤其是,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中,是否有专利无效决定即时生效的立法例?
问题四,支持即时生效的群众路线在哪里?
二、合理性分析
问题五,既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专利无效决定即时生效是为了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能不能不要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呢?
问题六,既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专利无效决定即时生效是为了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能不能不要专利生效决定的司法审查?
问题七,现有专利无效程序是否真的很拖延?
问题八,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是不是越快越好?专利侵权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什么,除了保护专利权人,是不是还应当保护被告?
三、后果分析
问题九,即时生效真的有利于保护专利权吗?
问题十,即时生效的负面后果怎么处理?
四、小结法律的修改应当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现实问题是什么,需要有实证分析,必要时应当有数据支持。《专利法》的任何修改都应当有利于专利制度基本目的的实现,而不是相反。主张《专利法》应当规定专利无效决定即时生效,起码应当思考和回答本文提到的10个问题,否则,这样的法律修改建议恐怕应当被认定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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