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网律师点评:牡丹花落谁家

  “唯有牡丹真国色,花开时节动京城”。牡丹作为中国十大名花之一,素有“国色天香”、“花中之王”的美称。牡丹自古以来就是文人墨客笔下的常客。欣赏牡丹,牡丹花会也是中国人旅游项目中必不可少的活动。而此时,一种名为“傲霜”的牡丹新品种也悄然诞生了,但是这新品种的牡丹归属却引发了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律师的思考。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律师在这宗案例中,详细为我们分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一株在深秋季节又二次开花的牡丹花,在山东菏泽被人发现,经多年培育和观察后,这种秋天开花的牡丹“傲霜”被定为植物新品种。而育花的人们在给大家带来美的享受之后,却因各自的利益发生了纠纷,他们围绕“傲霜”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品种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选自中国法院网)

  打官司的双方一方是“傲霜”的发现者赵弟轩,一方为北京林业大学和成仿云教授。赵弟轩在山东菏泽发现了一晚秋开花的变异单株牡丹实生苗,经过1998年-2000年3年观察,发现其二次性状稳定。后赵弟轩、北京林业大学的成仿云教授以及他人成立新世纪公司,成仿云负责新品种研发。北京林业大学和新世纪公司签订协议,牡丹新品种培育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研究,负责该项目的为成仿云教授。2005年10月12日,北京林业大学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名称为“傲霜”的植物新品种授权申请。2007年9月7日,国家林业局就该申请颁发了第161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其中载明新品种名称为“傲霜”,品种权人为北京林业大学,培育人为成仿云、赵弟轩。2007年10月16日,国家林业局就该授权进行了公告。赵弟轩知道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要求确立自己是“傲霜”的培育人和植物新品种权人。(改编自中国法院网)

  该案最后判决赵弟轩为植物新品种的共同权利人之一,是共同培育人之一。

  那么什么叫植物新品种?什么叫培育人?谁是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

  植物新品种制度是为了促进、保护农业、林业技术创新而建立的制度。大家都知道袁隆平,也知道袁隆平教授培育的两系水稻,袁教授培育的这种水稻种子之前没有,是通过人工培育出来的,这种人工培育出来的种子就是植物新品种。我国《专利法》不保护植物新品种,而是建立了植物新品种制度来进行保护。

  不是所有通过人工培育而出现的植物新品种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即只有具备四性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植物新品种:1、新颖性,即该品种之前没有被销售过,或者一定时间内没有被销售过;2、特异性,即应该明显区别与之前已知的植物品种;3、一致性,即经过繁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4、稳定性,即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为了要具备这四性的要求,就需要有人进行长期的观察和培育,进行大量的劳动(傲霜自1996年发现,2005年才申请植物新品种,历经十年的时间)。这个人就是培育人。培育人与发现人不同。培育人可能和发现人是同一人,也可能是发现人发现后,把繁殖材料(植物)和相关资料给了培育人,由培育人进行培育。毕竟,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是一个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不是任何一个人都掌握种子的培育技术。发现人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但是培育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可见,如果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被授权,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权利人。在“傲霜”牡丹案件中,赵弟轩是该牡丹的发现人,但是发现人是没有权利的。同时,赵弟轩又是该品种的培育人,进行了前提培育(繁殖、观察)工作,但是又没有达到“四性”的程度,所以赵弟轩只能是植物新品种权的共同培育人,而不是唯一培育人。北京林业大学和成仿云教授对该植物新品种进行立项,经过培育,达到了“四性”的要求。但是,却忽略了之前赵弟轩对于该植物新品种的投入,只把自己列为权利人,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

  牡丹花香,背后有多少人的努力,各方应该尊重他人权利,好好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这样才能达到共赢的结果。

  对相关知识产权的认识,在经历了牡丹风波后,一定会给当事人提个醒,保护知识产权是应该的,同时也要对知识产权有正确的认识,像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律师所言,保护自己的成果,更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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