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经过一年的研发,设计出一款用于远距离识别的集成电路板。之后A企业委托B企业进行加工。为了加工的需要,A企业向B企业提供了有关该集成电路板的所有技术资料。不久,A企业发现B企业生产了一批与A企业的集成电路板相同的集成电路板,只是标记打上了B企业名称。A企业非常气愤,先与B企业解除了加工承揽合同,之后向法院起诉B企业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关该集成电路板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法院认定该集成电路板不构成商业秘密,驳回了A企业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中我们首先可以进行是非的判断:B公司肯定是违反商业道德的,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那么,为什么法院最后没有判决A公司胜诉呢?
这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商业秘密”具有特定的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四个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四个条件是构成商业秘密所必不可少的,少一个就不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法院认为A企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具备第一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何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关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大部分集成电路电子布图设计是暴露在产品表面的,获得了相关产品之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测量、观察,或者通过相关仪器就可以掌握这些信息,所以,很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因为易于模仿,不具备秘密性,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我们知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有的时候甚至超过一个发明专利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但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却是非常容易,成本也非常低。如果不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势必影响该领域技术的进步,我国法律体系中专门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001年国务院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该条例出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细则》。这是两个专门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如何进行保护的文件,在这两个文件中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如何进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了一个新的权利叫做“布图设计专有权”,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复制自己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禁止他人把自己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商业利用。但是,该权利的取得需要经过登记产生,即需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则不产生布图设计专有权,也得不到该条例的保护。所以,企业仅仅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出来还不能得到布图设计权,要想获得布图设计权必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
同时,并非何时都可以进行登记。该条例明确规定:“布图设计自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做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布图设计创作者珍惜自己的权益,也为了能够尽快确定法律关系,保护其他主体的利益。所以企业如果想得到布图设计权就应该尽早进行登记的申请,最迟不得晚于第一次商业利用之日起两年,否则将无法得到布图设计权,也无法得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保护。
第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登记是有一定条件的,不是任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可以进行登记。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这一点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有相似之处。之所以要求布图设计有一定的独创性,是因为对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科学发展。而且,常规的设计应该是大家共同拥有的财富,不能划归到某人的名下。
第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受该条例的保护。
明白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有助于企业合理的安排生产,也有助于企业进行再创新。
第四,布图设计权利人拥有的专有权为:
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布图设计权利人拥有禁止他人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投入商业利用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视为一种类似于专利权的垄断权利。
第五,布图设计权人可以转让其布图设计权,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即布图设计权人有转让权和许可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会发现如果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得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保护,取得布图设计权,无疑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是最有利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尚不知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保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材力做出来的布图设计却轻易被他人抄袭而找不到一个确定的权利,无法进行维权。
本文一开始的案件即是这种情况,如果A企业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出来之后及时进行了登记,无论发现了B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布图设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拥有的布图设计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而不必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是不拥有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权不代表A公司的权益无法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B企业作为加工、承揽他人产品的企业,自然负有义务不得抄袭他人的布图设计。但是B企业违法了这种公认的商业道德,抄袭他人布图设计来生产自己的产品,虽然该布图设计不是商业秘密,但是B企业的行为依然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停止损害并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使用该布图设计的不是B企业,而是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了A企业的布图设计并生产相同的产品,A企业将无法禁止他人进行复制和生产。
综上,企业应该了解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的有关法律知识,对于有独创性的、投入大量财力、时间成本的布图设计及时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固化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企业的利益。企业应该积极行动起来。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上海专利律师网 » 如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