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板围墙专利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赵虎律师依法接受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相关证据资料,询问当事人,通过前面的法庭调查,经过法律综合分析,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官予以参考采纳。

本案的焦点集中于争议专利是否清楚的界定了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原告认为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中对围墙体要求为“厚板”没有清楚的界定权利要求的范围,不符合我国《专利法》(修改之前)第二十六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宣布无效。理由如下:

1、在建筑材料市场或者行业中有“厚板”、“薄板”、“超厚板”、“超薄板”的惯常用语。但是对于前几种板材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相对的,本领域对于何为“厚板”、何为“薄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更多的是主观认识。如果仅仅把权利要求限定为“厚板”,那么用“薄板”做这样的围墙是否侵权呢?薄板在什么时候不会被认定为厚板呢?这些都是不确定的。

2、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满足基本的隔离要求均应具备一定的厚度,从而达到围墙在自然使用过程中不至于弯曲和折断的效果,而对于不同材料这一厚度又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常以厚板来泛指能够满足围墙基本隔离要求的板或墙。因此采用厚板的描述方式符合本领域的常规表述,不会导致表意不清。”

我们可以看出,专利复审委员会之所以维持争议专利的效力,是因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把“厚板”理解为了“有一定厚度”的板。其实“厚板”与“有一定厚度的板”是不同的。“厚板”是本领域的一种比较厚的板材的惯常称呼。另外建筑材料领域仍然有“薄板”等称呼,而“薄板”、“超薄板”也有一定的厚度,也可以达到基本隔离的要求,而“厚板”也不是泛指能够满足围墙基本隔离要求的板或墙,本领域从来没有如此定义过“厚板”这个概念,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没有证明本领域有这种定义。

如果把“厚板”理解为“一定厚度”的板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这个领域的惯常认识的。以这个理由来维持专利的效力是错误的。

3、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材料的应用,板材已经越来越向“薄”的方向发展。本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是对产品的结构进行保护。如果不能确定“厚板”的范围,势必造成相关领域技术的停滞。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制造出薄但是又有一定厚度的板材来做相同的围墙是否侵犯了本专利。所以,这种“厚板”的规定影响技术的进步。

4、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这种不确定的状态必然而且已经造成了相关市场的混乱与无法适从。本领域人员无法理解何为“厚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哪里?如果无法确定一个保护范围,各个从业者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安排自己的生产。

5、在《专利审查指南》也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该规定虽然为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但是《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并没有对“权利要求范围应该清楚”这一部分进行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前后对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书写要求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而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其实知识产权局一直在执行。一般情况下使用“厚”这个词也是无法通过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的。

综上,一个专利的权利范围与公众的注意义务是成反比的,如果一个专利的权利范围不明,会导致相关公众无法适从,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争议专利使用“厚板”不确定的概念来表述自己的权利要求范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宣布无效。

代理人: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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