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是一家较大的公司,其产品拥有多项专利。合肥A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电器开关的小工厂。B公司认为A产的一款开关侵犯了其一项外观设计专利,遂起诉合肥A公司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律师接受合肥A公司的委托后,对比了合肥A公司的产品与B公司的专利,发现二者的确颇为相似:正面都是由白色方边框、黑色方装饰框、白色方面板(按键)三部分组成,甚至比例都基本一致。而且各方框的四角均采用了圆弧形过渡。虽然合肥A公司的产品与B公司的专利在内部结构、侧面和背面的造型上存在差异,但内部结构的不同并不影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构成;此外,在使用时必须把开关嵌入墙体,因此侧面和背面的区别通常也不影响法院的认定。易言之,合肥A公司的诉讼风险极大,必须全方位说服法官,才有可能扭转败局。于是合肥专利律师采用了如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代理方案:
1、提交了合肥A公司有关该产品的所有研究合同、图纸、支付设计费凭据。从表面上看,即使是自己设计的产品,只要和专利产品相似,照样构成侵权——也就是说这组证据从表面上看根本没用。但只要令法官相信合肥A公司的确不是抄袭的,当案情可左可右时,就对合肥A公司比较有利,所以必须提交。
2、提交了许多类似开关的广告,其中部分广告时间早于B公司的专利申请日。由此证明方边框、方装饰框、方面板的结构是开关行业的公知技术。
3、表示《专利法》的设立目的在于鼓励创新,而不是鼓励人们申请专利把公知技术据为己有。因此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应当结合产品的可设计空间综合考虑,若某类产品的可设计空间较大(如新上市的产品),保护范围应当予以较宽的解释,若某类产品的可设计空间较小(如电视机、桌椅、汽车等成熟产品),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予以较窄的解释。因为越是成熟的产品,包含的公知成分越多。
4、提出合肥A公司产品与B公司专利在正面具有细微差别。因为如果正面没有差别,其它理由再多估计也得败诉。所以差别虽小,总要找出那么一点两点来。
5、详细列表说明合肥A公司产品与B公司专利侧面、背面的区别,并表示用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范围的图片也包含了俯视图、左右视图、仰视图、后视图,所以应当一并比较——其实在不同的案件中,此类观点并非总是得到支持,但现在当然要提。
6、最后表示:由于开关是成熟产品,消费者具有识别能力,不会因为开关正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就混淆不同品牌的开关。
法院最终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定A公司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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