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广州市安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电动螺丝刀的高科技企业,2013年其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指控其侵犯吴某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zl200820201281.7、名称为“电动螺丝刀”的实用新型专利。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广州市安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谭英强负责本案,通过案情研究与技术分析,向法院指出涉案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前者缺少“指示灯”、“指示灯并接到市电电源插头的l、n引脚”以及“高压直流电动机的机身连接到市电电源插头的接地引脚”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支持被告的不侵权抗辩,驳回了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业点评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谭英强:本案是关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纠纷,原告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保护转速可调的电动螺丝刀,而被告涉嫌侵权的电动螺丝刀速度不可调,而且缺少了多个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按照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认定侵权指控不成立。本案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上海专利律师网 » 缺少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则专利侵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