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影响法院拍脑袋的法定赔偿

  九阳股份在对苏泊尔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一审得到了540万人民币的侵权赔偿额,并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但很多网友只能查到36万美元的判决,为什么是新闻说是540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资料显示,540万元的侵权赔偿额并非是来自于一起专利侵权案件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计算,而是来自于15起专利侵权案件酌定损失的累计。有意思的是,山东省高院案号为(2014)鲁民三终字第210号到第224号的这15个二审判决,所涉专利均为九阳股份所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双层下盖豆浆机”(专利号ZL200920133824.0),而所涉侵权产品则分别为苏泊尔旗下的15款不同型号的豆浆机。在这15起专利侵权案件一审中,九阳股份均要求了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额的上限100万元人民币,而一审法院则酌定每起案件中每个型号的侵权产品赔偿36万元人民币,在一审被告苏泊尔提出的上诉中,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就是540万元赔偿额源头。

  九阳为什么这么费劲,不用一纸诉状来解决问题?根源就是中国专利诉讼侵权赔偿的死结。现行专利法中,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主要为补偿性赔偿,其计算方法包括: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以及1万元至10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度。法院一般倾向于最后一种计算方法,拍脑袋决定赔偿额,所以很多专利侵权原告就选择一案多诉进行博弈,以争取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打击竞争对手。但一次提出15个诉讼还是很少见的。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上海专利律师网 » 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影响法院拍脑袋的法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