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专利第一阶段

  你须在指定专利当局发表指定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提交记录请求。

  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文件和资料

  你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以专利表格第P4号提交记录请求;

  已发表的指定专利申请副本一份;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撮录的中文和英文本;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你如果不是在指定专利申请中指名为申请人的人士,便须提交一项解释你有权申请的陈述以及支持的文件;(例如转让文件的副本);

  如指定专利申请并无载有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则须提交一项识别你所相信是发明人的人的陈述;

  如声称具有优先权,则须述明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所在国家或地区、优先权申请编号和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日期;

  如拟就不具损害性的披露提出权利要求 ,则须述明披露有关发明的订明展览或会议的名称和地点、展览或会议的开幕或开始的日期,以及首次披露该项发明的日期;

  在中国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如你委任代理人,你的代理人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

  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提交费和公告费

  提交费(港币380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最早提交记录请求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提交日期

  你在记录请求载有识别申请人身分的资料、提述指定专利申请、列明指定专利申请编号、发表编号和发表日期后,本处即会就你的记录请求设定提交日期。

  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审查和发表

  本处会在设定记录请求的提交日期后,审查你的请求;如该项请求有任何不足之处,本处会通知你在两个月内作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本处会发表该项记录请求,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公告(http://ww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你亦可浏览审查程序的工作流程图。

  维持标准专利的申请

  你可能须以专利表格第P9号提出申请,并缴付维持费,以维持标准专利申请。如果你的申请在发表记录请求5年后,仍未能进入第二阶段(即注册与批予请求,详情见下文),便须予维持。否则,本处会把你的专利申请,视作已撤销论。

  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何时提交申请?

  申请人必须最迟在中国香港发表记录请求或指定专利当局批予指定专利后6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

  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文件和资料

  你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以专利表格第P5号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

  已发表的指定专利说明书副本(你需确认该说明书副本是有关指定专利当局所发出或备存文件的真实副本);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你如果不是在有关的标准专利申请中指名为申请人的人士,便须提交一项解释你有权申请的陈述,以及证明你有权申请的支持文件(例如转让文件的副本);

  在中国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及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如你委任代理人,你的代理人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

  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提交费和公告费

  提交费(港币380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最早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审查和批予

  你在注册与批予请求上指明申请人身分、提述指定专利,并列明记录请求发表编号、指定专利发表编号和发表日期后,本处便会就你的注册与批予请求设定提交日期。 本处会在设定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提交日期后,审查你的请求;如该项请求有任何不足之处,本处会通知你在两个月内作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本处会为该指定专利注册,并就有关发明批予标准专利。

  本处亦会发表该项已获批予的专利的详情,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公告(http://ww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你亦可浏览审查程序的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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